L1A簽證是什么呢?L1A=“跨國”+“高管/經理人”這種簽證基本上適合那些公司法人,總經理等,想要到美國發展,或者是移民海外合法避稅等,首先獲得L1A簽證也會在后期會讓你比較容易獲得美國綠卡,說到底,美國的大門始終會為有資本的人打開,這個資本有可能會是錢,也有可能會是技術,知識。
如果您是公司擁有者、總經理或經理等身份,想到美國發展,應該申請L1簽證;如果您是國營、集體、三資或私營企業的管理人員,過去三年在中國企業中至少有一年以上的管理經驗,津橋移民幫助申請L1簽證。持L1簽證進入美國后,即可申請美國綠卡。如果您早有投資意向,可在進到美國后,從容地考察投資項目,完成您的投資計劃。
L1簽證適用于公司內部轉移,可以有公司集中申請(blanket petition),基本要求:
1. 過去三年中在公司工作了一年以上;
2. 公司在美國有運營實體。具體對公司有一些要求,就不細說了。
具體而言,L1簽證又分L1A和L1B:L1A適用于管理人員,L1B適用于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時都要闡明工作職責和能力對公司而言是不可或缺,不能在美國招聘到替代人員,且工資高于平均水平。L1簽證申請人可以有移民傾向,家屬以L2簽證赴美可以工作。這兩種簽證的區別主要在于L1A申請綠卡時通過EB1C流程,不用再經勞工部審查就不用受配額限制去等幾年的排期,且簽證最長可以有七年;L1B申請綠卡則要走普通通道,簽證最長可達五年。
L1A是給跨國高管或者經理人的一種工作簽證。隨著EB5投資移民審理時間的延長,以及排期的出現,越來越多的大陸投資人轉而考慮EB5以外的方式入境美國工作,并且申請綠卡。L1A是來自大陸的申請人常常會考慮的一種方式。不少申請人計劃以L1A的方式先入境美國工作,在合適的時機進一步通過EB1C的方式獲得綠卡,或者甚至直接通過EB1C申請綠卡。
將L1A工作簽證視作EB5的代替,常常對L1A有些誤會。所以,孟小潔律師在這里結合L1A申請的要求,以及不少申請人對L1A的誤解,聊聊到底哪些是L1A申請需要以及不需要的條件。
L1A=“跨國”+“高管/經理人”
首先,在具體討論“四要”和“四不要”之前,我們先來看看L1A本身是怎樣的定位。如文首所提到,當前L1A為很多申請人所熟悉,起源于尋找EB5的替代途徑。但是,L1A簽證本身并不是為了給赴美投資人設置的一種簽證,而是給跨國高管或者經理人設置的。這里面有兩個關鍵詞:一個是“跨國”,一個是“高管/經理人”。咋一看可能不覺得什么,申請人覺得,沒錯啊,我是法人代表,當然是高管了;我來美國,那不就跨國了嘛。但是,對于這兩個關鍵詞,移民局有自己的嚴格定義。大部分L1A的補件甚至拒簽,都是因為沒有同時滿足這兩個關鍵詞。這兩個關鍵詞,孟小潔律師在其他的文章中設專題講解。簡單概括的話,可以歸結為“跨國”是指公司跨國,“高管”就要管高級人才。本文為行文方便起見,在此將L1A高管/經理人統稱為“高管”。但是申請人要注意,這兩者是有區別的。
L1A本是工作簽證,申請綠卡還需努力
孟小潔律師在實踐中還常常被問到,L1A和EB5有什么區別?事實上,這個問題應該反過來問或許更對一些,L1A和EB5有什么相同?因為,L1A和EB5是完全兩種不同的移民待遇。L1A是工作簽證,并非綠卡申請。而EB5是申請綠卡的途徑。跨國高管申請綠卡需要通過EB1C 。EB1C的要求和L1A類似,但要求更高。
L1A是工作簽證,所以是有時間限制的。申請人在美總共L1A的時間不能超過7年。第一次L1A申請批準后的有效期是1年或者3年(取決于申請時美國公司的經營時間),延期申請的有效期是2年。
(1)要有合格的跨國關聯公司關系
這就是上文提到的公司要“跨國”。L1A申請不只是美國公司的事情。雖然申請的遞交人是美國公司,但是L1A申請中必然涉及一個海外公司,且該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要有合格的關聯公司關系。
這里又引申出兩個關鍵詞:“關聯”和“公司”。孟小潔律師在實踐中經常被問到,到底什么樣的美國公司是符合L1A要求的公司。很多客戶擔心自己公司的LLC形式不符合L1A的要求。這點擔心大可不必。L1A對于美國企業的形式要求是比較寬松的,允許包括INC形式的公司、也包括LLC形式的企業,甚至還包括合伙、信托、基金等。LLC形式的企業不僅符合L1A的要求,也滿足EB1C的要求。至于“關聯”的要求,如果申請人的公司有比較復雜的公司結構設計,孟小潔律師建議就具體的情況咨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L1A定義下的“關聯”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關系以及姐妹公司關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個母公司控股、由同一個個人控股,或者由一群個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2)要有一年全職的海外高管經歷
找到了符合條件的海外公司之后,L1A申請人還要注意,您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3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該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職經歷。這一年的海外高管經歷必須是實打實的。首先,必須是全職的高管工作經歷,這一年的時間不包括申請人在美國境內的時間,而且這一年的海外經歷必須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請人之前并不擔任管理職務,只是在最近一年間升職,那么可能不符合這個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規模本身很小,那么證明海外的高管經歷也將是個挑戰。
(3)要赴美擔任高管職務
既然是跨國高管的調動,那么這位申請人不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國后也需要是高管。對于新設成立的L1美國公司而言,證明這點主要通過公司的商業計劃書。對于運行1年以上的L1美國公司而言,這就需要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仔細考察公司的運營情況和人員結構來判斷,并沒有一刀切的標準。
(4)美國公司要有經營場地
L1A申請不僅適合于已經運行中的美國公司,也適合剛剛設立的美國公司。不過,對于新設立的美國公司而言,如果要為申請人提交L1A申請,那么在遞交申請的時候,必須已經有經營場地。有經營場地不是指美國公司有意向租下某個辦公場地,而是說,必須已經租下或者買下合適的辦公場地。有的申請人問,那萬一L1A沒有批下來怎么辦?孟小潔律師提醒L1A申請人,在簽訂辦公樓的商業合同時,可以考慮和房東協商,加入相應條款,說明如果申請人沒有獲得L1A批準,那么合同如何提前終止。
L1申請人如果英文流利自然很好,但是即使不懂英文,只要有合理的人員配置,說明可以在必要時有人員提供翻譯,那么也是可以的。L1A高管的重點在管理,語言不是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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